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92********,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7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3时2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C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宜阳县文化南路路段时被宜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前科及身份证明、查获经过、呼吸酒精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案件移送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花平

高 寒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