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20101196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脱党),下岗打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镇**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津BY****号灰色尼桑牌小型汽车,系当日午间在宣化区**乡**村饮酒后准备到张家口市经开区,途径滨河南路江家屯乡台子沟村路段时,因酒后驾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mg/100ml,后经鉴定为177.7mg/100ml。其对查获经过及酒精检测鉴定结果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等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破案报告,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基本情况,查获经过,现场调查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验司法鉴定委托书,吹气检测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员详细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岳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无;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得到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金峰
检察官助理:董婷
2020年7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03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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