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拘留, 2019年11月4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3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在**乡**村路段公路上行驶时,被查获,经对其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验,结果为154.35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整车公告信息,户籍证明。2、鉴定检验报告书。3、查获现场拍照。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铁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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