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核定载客7人的东风牌面包车接学生上学,行驶至**镇**村的**幼儿园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清点,车上共载有21人,包括19名幼儿、1名老师及张某某,超载率2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刘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书证: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葛寨中队出具的证明、张某某驾驶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表;4.其他证据材料:到案证明、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德华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本村。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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