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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67********,汉族,小学文化,奉新县人,无业,家住奉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12时,被告人张某某和朋友在靖安县**乡其岳母熊某某家中吃饭,期间喝了一两牛栏山的白酒。吃完饭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赣******号小轿车前往罗湾乡山西桥头碾米店中买米,将车停在山西桥头路边。因车辆避让问题与他人发生冲突,张某某被人打伤后报警,交警到现场后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1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江西神州[2019]毒鉴字第W0936号鉴定意见;3.证人熊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文

检察官助理:刘瑶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76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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