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地及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小区**区**栋**单元**楼。2020年6月1日因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6日凌晨2时5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陕A*****号白色斯柯达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西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翼酒店对面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醇浓度为182.3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4.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巍
检察官助理:呼家钰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62962****。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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