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2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431198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武功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厦。2014年4月19日、2015年3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月18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与朋友在本市未央大道凤凰楼吃饭,期间饮酒。当晚22时许,被告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6号奥德赛牌小轿车,沿本市北二环未央路立交桥由北向西行驶时,适逢交警巡查,即被查获并被抽血送检。经检测,被告人张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14.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目无国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聆
2015年5月29日
附:1、案卷贰册。
2、被告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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