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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65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新疆阿克苏市某某停车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朋友在阿克苏市世纪广场**饭店吃饭,吃饭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当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新N*****号车,从**酒店停车场行驶至**路华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由当事人艾**驾驶驾驶新N*****号小型轿车相碰后,被南园区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4.3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杨

检察官助理:李**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9999****

2.案卷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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