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6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新疆阿克苏市某某停车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朋友在阿克苏市世纪广场**饭店吃饭,吃饭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当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新N*****号车,从**酒店停车场行驶至**路华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由当事人艾**驾驶驾驶新N*****号小型轿车相碰后,被南园区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4.3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杨
检察官助理:李**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9999****
2.案卷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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