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20〕6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邓州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4时51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登记的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邓州市腰店乡孙楼村中心小学北侧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6.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正侧面照、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 盈
张云中
2020 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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