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二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782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河南省辉县市**镇**街**号,住辉县市**镇**小区**号楼**单元**楼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9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嘉陵牌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辉县市清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辉县市人民医院门口时,被辉县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5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志凤

                                检察官助理:任志永

                                 20207月23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辉县市**镇**小区**号楼**单元**楼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