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村**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社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9日23时44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陕A****8号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北辰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红旗东路十字时,适逢未央大队交警在此夜间盘查,在拦停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驾驶员张某某有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其带至长安医院提取了血液并送检。经鉴定案发当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07.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车辆信息等书证;
2血醇检验报告;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易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9188****。
2.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律师会见笔录壹份。
6.《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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