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乡**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6日22时44分,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皖******小型轿车,沿黄山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黄山**道**路交叉口西50米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随即,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依法进行血样提取。2019年8月17日,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乙醇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93.8mg/100ml,已超过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查获经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现场及抽血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材料;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郭洁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