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刑检刑诉〔2019〕455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某县,现住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2006年1月17日因盗窃罪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8年1月23日因盗窃罪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被告人未到案,莒县公安局将其上网追逃,于2019年7月9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张某某未到案,于2018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1日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L*****号牌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莒县北坛路与莒州路路口处,与道路中心护栏相撞,造成车辆、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日6时许,莒县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发现后将其带至办案区并抽取其静脉血化验乙醇含量。2018年7月31日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张某某静脉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0.1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在车内睡着,同日6时许,莒县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发现后将其带至办案区。后因被告人未到案,莒县公安局将被告人张某某上网追逃,并于2018年7月8日被莒县陵阳派出所抓获并移交莒县交警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2. 书证:被告人张某某身份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 。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洪波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
2.案卷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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