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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公刑诉〔2018〕3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77********,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住**村东流桥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茶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6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7日中午,段某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独自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自西往东沿X063公路驶往茶陵县**镇**村卫生室。12时50分许,段某丙驾车行驶至茶陵县**镇**村卫生室路口左转弯时,遇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且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X063公路自东往西驶来,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身前部与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前右部在北侧路面上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入院、段某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株洲市仲天司法中心鉴定,对张某某提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28.82mg/100ml。2018年10月22日,张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2018年11月16日,张某某主动到茶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代了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交通事故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驾驶、车辆信息等查询结果单、病历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及谅解书、村部证明及贫困户信息、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段某甲、段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承担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可以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红平

2018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74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_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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