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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6〕8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 1981 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011981********,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苏州工业园区**三区** 幢**室,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9月18日苏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 年5 月20 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5 月14 日2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7****小客车沿着**路上了**路,在盘胥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时候撞到了违停在机动车道内的牌号为苏E5****的轿车,民警到达现场处置,发现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酒后驾驶,对其进行呼气检测体内酒精含量,结果160mg/100ml,民警随即将张某某带至市立医院本部抽取血样两支,送至苏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浓度,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浓度为150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主动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场,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当事人血样抽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接警工作记录,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陶某某、陈某某、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巡警大队制作的现场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陈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主动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佳俊

2016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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