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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19〕33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72********,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榆树市**镇**房村**社自己家中吃饭期间喝了二两左右散装白酒和一个易拉罐500ml纯生啤酒,酒后,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吉AD****号钱江牌两轮摩托车从家中出来前往舒兰市欲购买手扶式拖拉机配件,当行驶至舒兰市**乡小学门前路段处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从送检的张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92.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侦查终结、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摩托车照片、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冷某某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丛刚

2019年10月12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舒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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