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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张**,男性,1995年8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950801****,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乐岩社区居民委员会***号,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罗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张**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云DSM***宗申牌两轮摩托车自罗平县板桥镇募补水库向募补村方向行驶,行至罗平县板旧线K3+500募补村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懂**驾驶的号牌为云AV1***小型轿车相撞,张**受伤后被他人送至板桥镇中心医院进行救治。罗平县公安局板桥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到板桥镇中心医院提取张**血样两份。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7.58mg/100ml。罗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懂**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供述和辩解;2.证人懂**证言;3.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4.户口、前科证明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张**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庆昌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罗平县乐岩社区居民委员会***号。联系电话:1583834****

2.侦查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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