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检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4********3754,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住沈阳市和平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辽A***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绥中县(乡村道路)**镇**KTV门前,与黄某某驾驶的冀CJ***2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无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驾驶员张某某抽血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80.20mg/100ml。结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经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此事故由张某某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双庆
检察官助理:康琪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