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简单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0554,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住江源区*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14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当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吉FB**87号二轮摩托车沿鹤大线由松树镇向白山方向行驶,至湾沟镇*厂门前时,因操作不当摔倒,造成车辆损坏、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1.66mg/100ml,为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宏灵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