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乡**村**社,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乡**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吉GA****号牌面包车,行驶至东风乡大青山村二社南侧一十字路口处时,撞在路边禁止焚烧标识杆上,被民警查获。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4.8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鹏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