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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小区**栋**口**室,个体经营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7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C*****号起亚牌黄色小型客车,沿文化广场太平洋电影院前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电影院停车场路口时,该车右前部与停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左后部相撞,相撞后电动三轮车又与三轮电动车车主汪某某身体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车主汪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民警赶至现场将张某某查获,经对张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09.1mg/100ml。随即抽取张某某鲜血样送检,2019年6月25日,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中心所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鲜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1.4mg/100ml。经金昌市交警支队金川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3、呼气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4、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6、查获经过、现场照片;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琴利

20203 19

附:

1、被告人张作涛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39358****);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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