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9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8日晚23时许,被告人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甘JB***9号小型轿车载乘朋友王某某,由岷县寺沟乡沿国道212线由南往北向岷县岷阳镇教场方向行驶。行至岷县岷阳镇东照村路段时,将车辆驶入左道,与相向行驶的林某某驾驶的豫RR***5号重型半挂车相撞,致甘JB***9号小型轿车内乘员王某某面部受伤,车辆受损。报案后,处警民警当即将张某某送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张某某检出酒精含量为244.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某、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徐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英凤
附:1.被告人现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993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被害人王某某附带民事诉状二份,附伤残鉴定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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