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大专,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晚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R*****小型汽车,从淅川县丹江国际出发沿快速通道到西峡县丹水镇高速口上高速,后沿内邓高速行驶至九重镇渠首站下高速准备回邓州,在渠首站值班民警示意张某某停车接受体温检测,张某某拒绝停车并继续向九重街方向行驶,后因疫情期间九重街封路,张某某驾驶豫R*****小型汽车撞到路边土堆,造成车辆无法行驶,张某某遂被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3.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电子数据光盘一张;3.血醇鉴定报告;4.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均峰
助理检察员:徐立倩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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