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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二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24198103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某某,住洪某某城内***后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7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20时50分,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晋LCT***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洪某某城内西环路一颗槐路段时,先撞到停车位上马**停放的晋L58D**号车,后晋L58D**号车又撞到了前方车位上史**停放的晋LPY***号车上,后晋LPY***号轿车又撞到前方车位上尉*停放的晋L02T**号车上,致四车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山西省临汾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20.62mg/ml。洪某某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尉*、史**马**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各方各项损失共计4.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某某人民法院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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