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111973********,汉族,本科毕业,务农,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洛阳市洛龙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23时15分,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豫C*****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到**路**食品厂西100米处,因操作不当致使其车辆撞倒路边水沟受损。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6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 蒙
检察官:何小文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卷宗二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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