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8〕3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269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镇**村委**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泌阳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7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D*****的黑色尼桑牌小轿车从泌阳县**乡到泌阳县**镇**村委**岗李某某家门口闹事,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报告(驻)公(刑)鉴(乙醇)字【2018】1001号鉴定:张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1.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品
薛斌
2018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及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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