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76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4********,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于2020年11月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21时14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军牛线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军牛线与306省道交叉口向南50米处,撞到沿路东侧自南向北步行的姬某某,造成姬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姬某某丈夫报警并拨打120,张某某跟随伤者到达滑县人民医院。民警在调查中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对其抽血送检。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张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4.0mg/100ml。经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滑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姬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所驾驶电动三轮车照片二张,抽血照片二张;2.张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非中共党员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滑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私了协议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姬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6.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一诚鉴[2020]毒鉴字第43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河北津实[2020]交鉴字第13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滑县公安交警大队第4105261202000013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延红娟

检察官助理:王宁远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