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2********,汉族,中专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汉口路**号,现住洛阳市西工区103中建**局**公司单位家属院**区**单元**号。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豫CB****灰色豪爵二轮摩托车,沿洛阳市西工区体育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市公安局家属院门前处摔到,造成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34.3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等;
2.证人徐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艳红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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