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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汤阴县******单元**室(户籍地:山东省**市**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G****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汤阴县**大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2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证明等书证;2、陈某某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伟

(院印)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汤阴县**苑**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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