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91967***,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县新集镇***,住新县新集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21时49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新县浒湾大桥东侧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92㎎/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照片);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现场查获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松
检察官助理:金露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