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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4********,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夏某某**镇**园*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夏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4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NDK***号牌白色荣威小型汽车,在夏某某城关镇沿秉礼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秉礼路与东光路交叉口时,被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张某某检测的结果为197MG/100ML,后抽取张某某静脉血样,经皖龙鑫司鉴【2020】毒检字第364号被鉴定人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3.3MG/100ML,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亚辉

贾朝勋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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