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某某市**里**栋**单元**号,现住址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区**鑫苑**-**-**,无业,群众。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冀C****小型轿车行驶至秦某某开发区**道与**国道交叉口200米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酒精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2020年5月6日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驾驶人网上查询结果、机动车网上查询结果、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秦某某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来源、查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0二0年七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壹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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