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住**镇**村**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冀F**GY*的小型轿车沿望都县西环路行驶,当行驶至望唐公路交叉口红绿灯南侧时,被执勤交警查扣。经唐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5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永胜
2020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清苑区**镇**村家中,联系电话15831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