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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住********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冀F**GY*的小型轿车沿望都县西环路行驶,当行驶至望唐公路交叉口红绿灯南侧时,被执勤交警查扣。经唐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5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永胜

2020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清苑区**镇**村家中,联系电话15831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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