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1〕Z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83********,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住怀安县左卫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怀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1时0时许,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G*****号吉利牌小型普通轿车行驶至207国道怀安县425KM+73M处时,与道路行道树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张某某所架车辆损坏交通事故。怀安县交警大队民警及时赶往现场,经调查,张某某疑似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医院医生抽血,血液送至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51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彦飞

检察官助理:武海艳

2021118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