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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定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定兴县迎宾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定兴县**广场**路段,碰撞中央隔离护栏,造成隔离护栏和自驾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驶事故车辆驶离现场。经查,案发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120.00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现场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交通设施拆除、维修合同及清单、赔偿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责任认定书;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人体血液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报告;4.现场勘查笔录附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无证驾驶逾期未年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忠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联系电话:13315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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