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县**镇**村**,现住沈阳市铁西区**园**号楼**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被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辽A****K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六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酒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张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1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被告人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查获被告人现场图片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承贤
检察官助理:吕虹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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