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7月2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9日17时45分,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NA3Z08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永城市光明路永煤体育馆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1.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华
高 芳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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