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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73********,汉族,大学本科,银行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武宁县**乡**街**路**号,现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未登记注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武宁县人民检察院附近出发沿**大道往**大道行驶,途径**大道****市场大门口处,与章某某驾驶的皖******重型半挂牵引皖*****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张小星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成分为359.27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强制措施凭证及返还物品凭证、****大酒店结账单、请求对张某某同志从宽处罚的函、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余某某、陈某某、熊某某、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幸莉莉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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