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武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某县,住武某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武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167.51mg/100ml)驾驶陕D****L号小型轿车沿武某县大庄什字高架桥下乡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事点时,撞于路边摆放的电线杆,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武某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67.5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书荣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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