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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诉〔2020〕5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8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卫辉市,现住昌吉市**镇**队平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1时35分许,张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新B8****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昌吉市北京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疆希尔特建设集团前路段倒车时,与姜某某驾驶的在上述路段行驶的新BJ****号小型越野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延过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昌吉市**镇**队平房。联系电话15099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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