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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70********,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无号牌摩托三轮车行驶至柘城县起台镇北周庄丁字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9.8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孟某某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3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华伟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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