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龙检公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1************, 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朝阳市朝阳县,住朝阳市朝阳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经朝阳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辽N*****号二轮摩托车载着妻子陈某某从朝阳市城南新苑小区附近出发到朝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看病,后张某某驾驶该摩托车从医院出发,行驶至朝阳市中山大街海河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驾检测结果单、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兰洲

检察官助理:孙达标

(此页无正文)

2021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