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方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某某**镇**村,住黑龙江省方某某方正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方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方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方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方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蓝色雅迪牌正三轮摩托车,沿方某某方正镇南一街自东向西行驶至奋斗路路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雅迪牌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内的正三轮摩托车。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381.7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2.2020年10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蓝色雅迪牌正三轮摩托车,沿方某某方正镇红古路自南向北行驶至红古路44号门前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雅迪牌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内的正三轮摩托车。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27.9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书;
4.勘验笔录:方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方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佳
检察官助理 徐磊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方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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