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8〕14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79********,朝鲜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0日22时0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粤CP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珠海市港昌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前山轻轨站路段时,被警察设卡路查,当场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44mg/100ml;抽取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6.2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书证、物证;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虹
2018年8月2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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