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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粤KJ****号二轮摩托车,途径信宜市城北**路段时,与停靠在道路左侧由周某某驾驶户挂信宜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粤K****学小型轿车相碰,造成摩托车跌地,张某甲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对张某甲抽取血液检验,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54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张某甲赔偿了周某某800元经济损失,取得周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4.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5.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良邦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信宜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3********;

2.案卷材料2卷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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