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3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广东省佛山市**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日1时24分,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小轿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截查。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211.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玉筠
检察官助理:肖 倩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佛山市**区**号,联系电话:189********。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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