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村**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镇**市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00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型轿车自**收费站上高速,行驶至**高速湖南段西往东方向922公里(**收费站)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查,现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87毫克/100毫升,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张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8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液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照片、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舒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辉
检察官助理:罗思聪
2020年8月1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857439****);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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