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阳谷县**楼镇**村**号,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0日20时2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汽车在阳谷县**路**村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3.3mg/100ml。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系无证驾驶,酌定从重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伟
2021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楼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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