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81957********,汉族,文盲,农民,住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6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钱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自沂源县**镇**村行驶至蒙阴县**镇大集,返程时沿**路行驶至**镇供电所路段时,被蒙阴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1mg/100ml。系醉酒驾驶。
经民警电话通知,2020年4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醇检验报告;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伶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1358957****)。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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