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19〕6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3日被寿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3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7日16时3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无牌黑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寿光大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侯镇北仉村路口处时,与鲁******箱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民警到达现场时,张某某受伤已被120送往医院。勘察完现场后,民警到寿光市**城医院抽取张某某血样两份。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桑子军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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